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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护人有监护的义务,限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有许多立法例子通常规定不允许他们担任监护人。不允许作为福州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禁止劳动和准禁止劳动。禁止节育,是指因精神错乱、精神虚弱而无法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经申请被法院宣告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法院限制的人。准禁止节育是指因弱智、聋人、哑巴、盲人和浪费者的运用而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禁止劳动和准禁止生育的范围上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如法国和德国规定了计划生育禁令,而日本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止劳动,也规定了准禁止生育。我国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禁止节育和准禁节育。
(2)被判处刑罚的人或失踪人士。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应被排除在监护之外,当然应解除其职责。日本民法规定,如果你下落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中华民国民法规定破产并不是丧失监护资格的原因,破产人在指定和选择监护人时应当慎重选择,因为他无力支付。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成为监护人。但是,法国民法也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资格获得监护。在中华民国时期,民法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这一点。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单位、居住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还不够发达,国家还规定,未成年人都应当有监护人监督和保护,同时在法律上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具体义务。监护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公民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的要求。